中心章程
中国艺术品交易中心章程
Charter of China Art Trading Center
(2026年会员代表大会通过)
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 中国艺术品交易中心(以下简称"中心")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艺术品综合服务机构,由热爱艺术品收藏、研究、交流的各界人士及艺术机构共同发起组建。
第二条 中心以"以诚立信、以艺传世"为宗旨,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致力于搭建规范、专业、诚信的艺术品交易与服务平台,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,促进艺术品市场健康发展。
第三条 中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,依法开展各项业务活动。
第四条 中心地址:北京通州宋庄中国艺术品交易中心。
第二章业务范围
第五条 中心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:
(一)组织艺术品的展示、交易与拍卖活动,为收藏者、艺术家与艺术机构提供规范的交易平台;
(二)开展艺术品鉴定与价值评估服务,组织专家团队出具专业鉴定意见;
(三)举办各类艺术展览、学术交流与收藏文化活动;
(四)开展收藏文化教育与艺术普及,编辑出版学术刊物与专业资料;
(五)发展会员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为会员提供交易、鉴定、展览等专业服务;
(六)开展与国内外艺术机构、行业协会的交流合作,促进艺术品市场国际化发展。
第三章会员
第六条 凡拥护本中心章程,热爱艺术品收藏与研究,愿为艺术品市场健康发展贡献力量的个人或机构,均可申请入会。
第七条 会员分为个人会员、机构会员与荣誉会员三类。
(一)个人会员:面向广大收藏爱好者、艺术家、艺术评论家及艺术品从业者;
(二)机构会员:面向画廊、美术馆、拍卖行、艺术基金及各类文化艺术机构;
(三)荣誉会员:对中心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具有重要社会影响的个人与机构,由理事会授予。
第八条 申请入会须提交入会申请书,经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核批准后,方可成为正式会员,并颁发会员证。
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中心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的优先权;
(三)享受中心提供的鉴定评估、展览交易等服务的优惠待遇;
(四)对本中心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执行中心的决议;
(二)维护中心合法权益和声誉;
(三)完成中心交办的工作;
(四)按规定缴纳会费;
(五)向中心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会员连续一年不参加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四章组织机构
第十二条 本中心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中心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五条 中心设理事长一人、副理事长若干人、秘书长一人,由理事会选举产生。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,负责协调各部门运行。
第十六条 中心设监事会,对理事会及各部门工作实施监督,保障中心规范运行。
第十七条 中心设立荣誉顾问、艺术顾问与学术顾问制度,聘请在艺术界、学术界有重要影响的专家担任顾问,为中心发展提供专业指导。
第十八条 中心设立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、艺术委员会等专业机构,负责鉴定评估、艺术把关等专业工作。
第十九条 中心设交易管理部、展览拍卖部、鉴定评估部、会员服务部、学术教育部、宣传推广部、文创开发中心等职能部门,各司其职、协同运行。
第五章资产管理
第二十条 中心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一条 中心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二十二条 中心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二十三条 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二十四条 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二十五条 中心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中心的资产。
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二十七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二十八条 本中心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,报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并备案后生效。
第七章终止程序
第二十九条 本中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三十条 本中心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。
第三十一条 本中心终止前,须在有关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三十二条 本中心经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中心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附则
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施行。
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中心理事会。
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。
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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